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2.05 法律字第09200466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台東縣政府函報「台東縣綠島鄉觀光資源生態維護臨時課稅自治條例 」乙案
主 旨:有關台東縣政府函報「台東縣綠島鄉觀光資源生態維護臨時課稅自治條例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六七二六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 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分別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 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 ( 公法人) 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件台東縣綠島鄉公所,擬將生 態維謢稅委由台東縣稅捐稽徵處代徵,事涉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 限移轉,尚不涉及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應屬地方制度法規範 範疇,宜洽詢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