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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2.05 法律字第09200495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規定,自行遷出者發給一次補
助費之處理期間,是否受行政程序法限制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核定之「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
          處理方案」規定,奉核定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
          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發給一次補助費之處理期間,是否受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之限制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局授住字第○九二○三○九九八五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
              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
              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
              次為限。……」其所稱「人民依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對行政
              機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而得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而言。故如
              人民無申請權而僅屬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應辦理之事項,即不屬之。
              本件管理機關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五條及
              第六條規定辦理騰空標售,現住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者發給補助
              費,究是否為合法現住人得依法規據以提出申請之請求權?或僅係對
              符合發給補助費情事者,機關應依職權辦理之事項?建請  貴局依上
              開說明斟酌該辦法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有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法規」係指法律、法律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 (本部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附件-行政程序法各
              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 。本件來函所稱「國有宿舍及眷
              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似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法規」
              ,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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