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07 法律字第09200539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法院委託民間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事項
主 旨:法院委託民間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事項?如非屬行政權限委託,是否屬司法行為而無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或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限制性招標辦理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九二) 秘台廳民二字第三一六 七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適用範圍僅限於行政機關之行政權限之公權 力行使。次按強制執行法對於動產及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均有明定,為 強制執行程序之一環,是以,本件法院拍賣程序似屬司法行為,無行 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前開法院拍賣程序有無政 府採購法之適用,宜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