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07 法律字第09200539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法院委託民間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事項
主    旨:法院委託民間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事項?如非屬行政權限委託,是否屬司法行為而無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或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限制性招標辦理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九二) 秘台廳民二字第三一六
              七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適用範圍僅限於行政機關之行政權限之公權
              力行使。次按強制執行法對於動產及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均有明定,為
              強制執行程序之一環,是以,本件法院拍賣程序似屬司法行為,無行
              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前開法院拍賣程序有無政
              府採購法之適用,宜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