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19 法律字第09300003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縣 (市) 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審核原則」,屬法規命令或行 政規則疑義乙案
主 旨:奉 交議有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請查明 鈞院頒佈之「縣 (市) 以 下各級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審核原則」,是否對外即多數不特定人發生法律 效果之法規命令或屬上下級機關或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 規效力之行政規則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處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院臺外議字第○九二○○七一三一四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 ,則不屬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結論參照) 。次 按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鈞院頒佈之 「縣 (市) 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審核原則」並非法律授權訂定 ,且依其規範內容觀之,似屬行政規則。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