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09 法律字第09300005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
主 旨:奉 交下 鈞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君等四人申請國家賠償 案,其肇事地點實際位置確認,俾利賠償義務機關判定,囑研提意見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復 鈞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院臺交議字第○九三○○八○○八 三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劉○○君等四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前 經 鈞院秘書長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院臺交字第○九二○○四 六一四二號函確定本件賠償義務機關為 鈞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嗣該 會以肇事地點有誤,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原民地字第○九二○○ 三三五四○號函請 鈞院更正指定賠償義務機關,經 鈞院於同年月 二十四日以院臺交字第○九二○○六二七七七號函裁示由該會會同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及屏東縣政府等機關,先就 本件肇事地點之實際位置加以確認,合先敘明。 三、經查 鈞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機關業於九十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赴肇事地點實際會勘,確認肇事地點為屏東縣○○ 鄉○○段○○○地號內南迴鐵路工程處修築之南迴鐵路施工便道(詳 「劉○○等四人申請國家賠償其肇事地點實際位置會勘紀錄」之結論 ),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綜上 ,建請 鈞院更正本件賠償義務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