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19 法律字第09300006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民意代表解除職權其已支給之各項費用應予繳回時,是否由原支給機 關負責追回繳庫疑義
主 旨: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七款規定解除職權者,如已支給之各項費用應予繳回時,除法規別有規 定外,宜由原支給機關負責追回繳庫,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二○○九○一○二號函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