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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19 法律字第09300006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民意代表解除職權其已支給之各項費用應予繳回時,是否由原支給機
關負責追回繳庫疑義
主    旨: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七款規定解除職權者,如已支給之各項費用應予繳回時,除法規別有規
          定外,宜由原支給機關負責追回繳庫,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二○○九○一○二號函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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