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19 法律字第09300100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臺灣省農會聘任廖○鑾君之職務等級及其應具資格事涉行政程序法疑 義案
主 旨:有關臺灣省農會聘任廖○鑾君之職務等級及其應具資格案,就事涉行政程 序法疑義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農輔字第○九三○一○九五六九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係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 體,於受委託範圍內,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 機關,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至是否因而使該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或團體成員具備或取得公務員相關職等之資歷,則應另依其相關任用 法規及立法意旨分別判斷之。本件臺灣省農會聘任廖君是否符合農會 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四職等應具之資格,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