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4.01 法律字第09300113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開放受理高爾夫球場申請籌設,涉及相關法令及因應措施等事宜乙案
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擬開放受理高爾夫球場申請籌設,涉及相關法令及因應措施 等事宜乙案,謹就行政程序法部分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三年三月八日體委設字第○九三○○○四七五三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 (下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 ,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 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立法目的,係在督 促行政機關對於現行實務上職權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 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明確授權之規定, 俾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合先敘明。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層級化規 範體系,內容略以:「‥‥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 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 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 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 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 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 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 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 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可資參照。 四、綜上,本件貴會「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中有關受理籌設許可申請案 件之審查程序規範部分,是否屬前揭法律保留之範疇而有本法第一百 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規定之適用,仍請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自行 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