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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4.05 法律字第09300141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電信事業申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證明書之申請期限得否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 17 條規定乙案
主    旨:關於電信事業申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證明書之申請期限得否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十七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交郵字第○九三○○○三二八八號函
              。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 (第一項)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
              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
              項) 。」稽其立法意旨在於行政機關是否能有效適法遂行其職務,與
              其是否有管轄權有重要關係,因此,行政機關自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
              之有無。對無管轄權之事件,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以資便民,
              並爭取時效。本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
              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定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因誤向無管轄
              權之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揆諸上開說明,該局應即移送有管轄權
              之貴部電信總局。如未即時移送,致該公司遲誤法定期間,為保障人
              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
              酌上開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
              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正    本: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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