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5.14 法律字第09300162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函轉監察院范○香女士陳訴案研處情形」說明資料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院函轉監察院范○○女士陳訴案研處情形」說明資料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勁勉字第○九三○○○四八三八號書函。 二、按傳統國家責任制度以公務員之主觀上過失及客觀上之違法為基礎, 區分成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前者以不法行為為前提,乃公法上之侵 權行為;後者係對適法之行為而生之補償。惟在國家生活中,常有因 公益而犧牲,與出於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合法行為之徵收性質均屬 有間,例如軍隊演習,戰車撞毀民房或實彈射擊毀壞人民財物等,其 原因行為通常具有違法性,稱為「類似徵收之侵害」 (參見吳庚著「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第六九二、六九三頁;翁岳生編 「行政法二○○○」下冊,第一四五○頁參照) 。本件據監察院調查 意見表示略以:張君係於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遭湖口裝甲師實彈演訓 砲 (流) 彈擊斃之事實,本得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補 (賠) 償,因相關 資訊不發達,致迄今未獲得任何合理補 (賠) 償,並認應有「國家實 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適用乙節,查「國家實彈戰 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係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廢止,同 年月十三日失效,對機關、人民即無拘束力,固非無據,惟另依 貴 部說明資料「陸、本部法制司意見」所載,為配合該辦法之廢止失效 ,另奉行政院核定「國家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慰問實施要點」 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施行,從而得否認定該法規僅係位階由 職權命令調整為行政規則,其效力仍應賡績存在,且為符憲法保障人 民權利之本旨,如認其內容係規範人民生存照護之給付行政事項,補 助金額有限,並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事,亦非屬涉及 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故本件得否宜給予適當合理之慰撫,請 貴部參酌監察院調查意見 及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 三、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定人民對國家請求賠償之權利,固屬 公法上之請求權,惟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 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以民法為補充法, 故上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為保障人民權利,似仍採抗辯權發 生為宜 (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三號判決、台灣高等 法院八十七年上國字第五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判決及 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七日法八十二律字第○八八九四號函釋意旨) 。併 此敘明。 正 本: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