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5.24 法律字第093002057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被處罰鍰之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經催繳後,已具催繳送達證書,惟無 罰鍰通知送達之相關證書,又無法與處分相對人取得聯繫,該處分應如何 處置或可否附卷銷案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被處罰鍰之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經催繳後 ,已具催繳送達證書,惟無罰鍰通知送達之相關證書,又無法與處分相對 人取得聯繫,該處分應如何處置或可否附卷銷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所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勞中檢製字第○九三一○○四九○四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 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 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準此,行政處分如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 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內容發生效力。次按義 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處分文書定有 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者,該主管機關固得 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 ,惟依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定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 該主管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之送達證明文件,俾供行 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始得接續進行強制執行行為 。綜上所述,貴所本件行政罰鍰處分書之相關送達證明文件如已遺失 者,因無從證明已合法完成送達,故不宜僅檢附後續之催繳通知書送 達證明文件,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 履行 (教示條款所列救濟期間亦應重行計算) ,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送 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始得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有關本件得否逕行銷案乙節,係屬會計、 審計問題,非屬法律適用疑義,應由貴所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