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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規定案,
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主    旨:檢送本部對於  大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高○○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文○○等人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的「拘提管收」相
          關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疑義乙案之再補充意見如後
          附。請查照並轉請  大院大法官卓酌。
說    明:一、如主旨所揭釋憲案,前經  貴秘書長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以(九二
              )秘台大一字第○四一七二號函及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二)秘台
              大一字第一○九七三號函請本部表示意見,本部業分別於九十二年六
              月六日以法律字第○九二○○一九七四○號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
              日以法律字第○九三○七○○一九四號函檢附意見書及補充意見書供
              參。茲再就本案聲請人張法官、文法官之補充理由書及聲請人高法官
              之聲請書所述內容,謹陳本部之再補充意見如後附「法務部補充意見
              書(二)」,並請  貴秘書長轉請  大院大法官卓酌。
          二、本部承辦人姓名及電話:編審邱○○、(○二)二三七五九○七○。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抄陳林次長、本部行政執行署(兼復貴署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行執一字第
          ○九三六○○○三九六號函)、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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