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8.10 法律字第09300290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主 旨:有關「桃園縣非都市土地 (大溪鎮三層、內柵、田心子、新溪洲、舊溪洲 等地區土地) 全部回復為原風景區編定案」,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 ,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風景區) 及用地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營署綜字第○九三○○四四○八二一號函 辦理。 二、桃園縣府依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七 九九五五號函辦理使用分區由風景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 及山坡地保育區等公告,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一般處分,屬事實認定問題,請先予釐清,以下意見以來函所述桃園 縣政府所為之上開公告係行政處分為前提,合先敘明。 三、本件依來函資料所示,桃園縣政府建議撤銷原風景區之編定重新調整 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山坡地保育區等經 貴部核備後,交由 桃園縣政府依法公告,桃園縣大溪鎮民於公告期間提出陳情,是否影 響 貴部原使用編定之核備及桃園縣政府公告程序之效力,應先予釐 清。 四、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已生效之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 則係對已生效合法處分而言,行政程序法第一日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 六條定有明文。所詢桃園縣政府漏未徵詢大溪鎮長意見,是否構成撤 銷原處分之要件一節,宜由 貴部本於權責參酌徵詢意見程序規定之 旨意及未踐行該程序之效果如何,自行審認之。另有關已撤銷風景區 土地得否回復為風景區之劃定,事涉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應由 貴部參酌首揭法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