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8.18 法律字第09300324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提儲金, 應否補計孳息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 提儲金,應否補計孳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部退二字第○九三二三三四三○四號書函 。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 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 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施行。」是以,上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溯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發生效力,本件政務人員離職儲金之相關撥繳事宜,應如何依上開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溯及該日起辦理,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卓酌。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 別待遇。」所謂正當理由,包括「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 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 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遇」 (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 以及「並 不禁止法律依事務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不同之規範」 (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一號解釋理由書) 。準此,本件所詢政務人員公 提儲金之利息損失,與來函說明中關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發布前,未撥繳之公提儲金亦未補償其利息損失乙節,二者 事實上有無差異?是否應基於上開平等原則為相同處理?亦請 貴部 併予審酌。 正 本: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