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1.29 法律字第09300451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將「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刊登於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政府公報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將「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刊登於 貴會之政府公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原民衛字第○九三○○二八二四二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 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 府公報發布之。」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 係指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件「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 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之內容涉及分期攤繳裁量權之行使,性 質應屬上開規定之行政規則,自當踐行首揭規定之發布程序。 三、次按行政機關訂定前開行政規則後,如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其效力如 何乙節,前經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次 會議討論,其結論略以:「行政機關訂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二項第 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如未 登載於政府公報,其效力如何部分,有無效說、有效說及未生效力說 。茲分述如次:(一)無效說: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 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 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規則如未登載於政府公報,係違反法律規 定,應屬無效。(二)有效說:按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效下 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故基 於行政規則之內部法性質,一旦有效下達,即生效力,至於第一百六 十條第二項之發布,僅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如 應發布而未發布,當不影響行政規則之效力。(三)未生效力說:本 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 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登 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係此類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其未經登載於政府 公報發布者,自未生效力。」 四、本件依來函資料所附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保受福字第○九 三一○一○四一三○號函所述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刊登公報 ,首揭要點是否已下達並發布,或僅發布而尚未下達?又勞工保險局 認為該要點係內政部會同貴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訂定,惟經查 其內容係有關勞工保險局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事宜,故該要點 應下達之權責機關為何等先予釐清。 五、檢附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 乙份。 正 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