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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2.01 法律字第09300474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審之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
廢棄物 (含垃圾焚化灰渣)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開發計畫案有關資料或
卷宗經內政部營建署函復無法同意後聲明異議
主    旨:關於羅○珠女士陳請  貴署提供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審之新竹縣橫山
          鄉「一般事業廢棄物 (含垃圾焚化灰渣)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開發計畫
          案有關資料或卷宗經貴署函復無法同意後聲明異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九一八七七九一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
              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是
              請求權人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釋明其係為主體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必要,始有閱覽卷宗之權利,本件申請人是否符合前開要
              件,應先予釐清。
          三、前揭閱覽卷宗請求權並非全無限制,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應依同法條
              第二項 (計有五款事由) 、第三項規定辦理,來函所詢陳情人申請閱
              覽「有關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審之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
               (含垃圾焚化灰渣)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案資料或卷宗,縱認不屬
              行政決定前之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仍應
              審酌有無同法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得拒絕申請人閱覽卷宗之事由。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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