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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2.08 法律字第093004764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申請變更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
     受理時間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九一六五八三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為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
       事人(第一項)。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
       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之機關提出申請(第二
       項)。」該條第二項規定係在關於無管轄機關將具有法定期間限制人
       民申請事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所生效果之規範,俾免人民因向無管轄
       權機關提出申請而遲誤法定期間,故如人民申請事件無法定期間之限
       制,則無該條第二項之適用。來函所詢○○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
       ○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並
       無應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之規定,依上所述,並無首揭法條第二項適
       用之問題。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葉○○、(○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一
       。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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