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2.08 法律字第093004764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申請變更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 受理時間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九一六五八三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為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 事人(第一項)。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 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之機關提出申請(第二 項)。」該條第二項規定係在關於無管轄機關將具有法定期間限制人 民申請事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所生效果之規範,俾免人民因向無管轄 權機關提出申請而遲誤法定期間,故如人民申請事件無法定期間之限 制,則無該條第二項之適用。來函所詢○○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 ○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並 無應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之規定,依上所述,並無首揭法條第二項適 用之問題。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葉○○、(○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一 。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