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2.17 法律字第09300529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第二高速公路土地重複徵收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沙鹿鎮)工程用 地範圍內之臺中縣○○鎮○○○段○○○○地號土地重複徵收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3 年 12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16656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經撤銷者,該撤銷行政處分其性質屬獨立之行政處分。該 撤銷行政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者,亦得依職權加以撤銷,且一經撤銷 者,原來因被撤銷而遭致廢棄之原行政處分乃重新復活,即原行政處 分視同自始未經撤銷(參照許宗力著,行政處分,收錄於翁岳生編行 政法 2000 ,第 297 頁)。本件有關臺中縣政府 78 年 5 月 8 日 78 府地權字第 084059 號公告徵收臺中縣○○鎮○○○段○○○ ○第號土地案,既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核准徵收失其效力並確 定在案,則 貴部 89 年 5 月 11 日台(89)內地字第 8964849 號函認係重複徵收而撤銷徵收之行政處分顯有瑕疵,應屬違法,依上 揭說明,自得予以撤銷,使原核准徵收之行政處分效力回復存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