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1.14 法律字第09300537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詢有關興建中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可否指定由鄉鎮
市公所填發適法疑義
主    旨: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詢有關興建中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可否指定由鄉鎮
          市公所填發適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3 年 12 月 30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30053730 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 1  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 2
              項) 。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3  項) 」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
              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
              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 (公法人) 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
              件彰化縣政府將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委由鄉鎮公所辦理,因屬不同行
              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有間,其性質似屬
              委辦,因涉地方制度法之適用,宜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三、本件既非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疑義,則本部 90 年 10 月 30 日法 90
              律字第 039853 號函就行政程序法實施前之權限委託,於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是否應踐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程序所表示之意見,自亦
              無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