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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3.31 法律字第09400092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可否將個人資料檔案供其他公務機關利用疑義
主  旨:關於公務機關可否移轉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予其他公務機關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3  月 8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088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規定:「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本件 貴會職業
       訓練局蒐集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求才求職資料庫」內之個人資料
       檔案,倘依該局之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法令規定
       職掌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本法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三、次按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
       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本件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將其「求才求職資料庫」
       內之個人資料檔案提供予貴會職業訓練局規劃利用,似非屬該會基於
       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亦不符該會蒐集求職者個人資料之特定目
       的;惟倘 貴會職業訓練局蒐集該求職者個人資料者,係做為規劃及
       公告職業訓練課程等事宜之用者,如符合上開本法第 8  條各款所定
              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從而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仍得將其「
              求才求職資料庫」內之個人資料檔案提供予 貴會職業訓練局規劃利
              用。至於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利用該資料完畢後應否刪除或停止
              電腦處理及利用,係屬另一問題,應另依本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
              判斷之。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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