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4.19 法律字第09400105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國際觀光宣傳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定「委 託」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局將國際觀光宣傳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 6 條所定「委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4 年 3 月 11 日觀企字第 0940007086 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所委託 之事項,或雖不須有法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事實上已有法 規依據之事項(本部 91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46034 號函 參照)。至所謂之「行使公權力」,則係指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 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 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 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 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 貴局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業務 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委託,請 貴局參酌 上開說明,就委請法人團體辦理之具體事項及內容,本於職權審認之 。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