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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5.04 法律字第094001260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委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演藝團隊發展扶植計畫」之適法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演藝團隊發展扶植計畫」委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是
     否涉及行政程序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3  月 31 日文參字第 0943106811 號書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團體。」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所委
              託之事項,係屬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或雖不須
              有法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事實上已有法規依據之事項(本
              部 91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46034 號函參照)。至上開所
              稱之「行使公權力」,則係指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
              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
              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525  號
              民事判決參照)。又給付行政措施,除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
              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
              解釋理由書參考)。貴會對於民間文化藝術獎助之給付行政措施,既
              定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為依據,即屬於本部首揭函所指「雖不須有法
              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事實上已有法規依據之事項」。準此
              ,貴會依該條例得行使之權限如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自應有法規依
              據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16 條規定:「文化藝術之獎助,應定期舉
            辦,並經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評審之。」有關文化藝術獎助之評審,
            依上開規定,係授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之。準此,貴會依 94 年
              度「演藝團隊發展扶植計畫」委託前揭基金會辦理之事項,如僅為前
              揭規定所指之「評審」事項,自無須另有法規依據。惟如依該計畫委
              託之事項除「評審」外,尚包括其他權限者,則仍應有法規依據始得
              為之。
正  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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