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7.12 法律字第09400212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受訓人員之身分地位等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受訓人員之身分地位等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1 日公訓字第 0940004295 號函。 二、按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 惟於技術上有待行政機關代其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第 2 項參照),而該公共事務是多數公務員共同參與之機 關的意表表示,是以,行政行為之法律效果如何,應就個案具體情事 判斷之。本件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為之實務訓練工作,既係由各職 缺所在之機關(構)學校,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指導、監督 而共同參與完成,應不影響行政行為對外之效力。 三、至前揭人員於訓練期間如何承辦業務,其承辦業務發生爭議或違法時 應如何究責等疑義,因涉各相關公務人員訓練法令規定,宜由權責機 關表示意見。 正 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