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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7.20 法律字第09400250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委託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取樣及檢驗事務疑義
主    旨:有關貴部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取樣及檢驗事務涉
          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6  月 29 日台財庫字第 0940351244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
              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法則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
              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律字第 029742 號
              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
              屬下級機關執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
              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不
              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本件  貴部擬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
              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取樣及檢驗事務,包括受理業者指定取樣日、改
              期取樣、延長作業申請、派員現場取樣並開立取樣收據、取樣現場是
              否無法取樣而先行放行之判定等,應已屬上開第 15 條所定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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