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0.05 法律字第09400330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時,其受託 對象之選定得否經公開程序遴選或由行政機關逕行指定即可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 體或個人辦理時,其受託對象之選定,是否應經公開程序遴選或由行政機 關逕行指定即可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4 年 8 月 23 日衛署照字第 094280170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 之。貴署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2 條授權訂定之「救護直昇機管理辦 法」第 4 條規定,擬將空中轉診審查委託民間團體或機構辦理,如 受委託民間團體僅就申請空中轉診是否符合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所列空中救護適應症,提供審核意見,而未對外獨立 行使公權力,則不屬「權限委託」。 三、至於公權力移轉之委託得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由行政機關斟 酌委託事項及相關法規規定而定(本部 90 年 9 月 4 日法 90 律 字第 029825 號函參照)。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規 定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者,則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及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惟如非屬行政契約而為 私法契約,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