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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23 法律字第09400338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得否課徵所管道路使用費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得否課徵所管道路使用費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0940008167 號函。
          二、按本部 90 年 10 月 16 日法 90 律字第 037649 號函釋,認行政程
              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係規範同一
              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間之委託而言,至於非涉權
              限之移轉或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之委託,則不受同條第 2  項、第 3
              項有關委託須有法規依據、踐行公告及刊登公報等程序之限制,但非
              不得委託辦理。至依規費法第 5  條所為委託,其受託機關、委託之
              要件及程序如何,請洽規費法主管機關財政部之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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