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30 法律字第0940036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
主 旨:關於林○○君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0 日台內法字第 0940002247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 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又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蓋行政機關對於其權限之執行或管 轄權有無之認定難免有歧異之情形,為使爭議及早解決,爰規定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本件有關 貴部土地測量局及臺北縣淡水地政 事務所之賠償義務機關爭議,因一屬中央之行政機關,另一為地方政 府之行政機關,其共同上級機關應為行政院,即應請求行政院確定本 件賠償義務機關。 三、次查本件依來函附件資料所示,致林君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原因究係 因重測有誤所致,亦或係因逕為分割作業、登記錯誤所致,宜先予以 釐清。如係因登記錯誤遺漏所致,因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因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另有賠償責任之規定,該項規定屬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國家 賠償法第 6 條參照),宜請一併注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