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0.27 法律字第094003775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溢領三節慰問金得否自年終慰問金內扣款歸繳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縣○○鄉○○國民小學退休教師陸員溢領三節慰問金,得否由原 服務學校自年度年終慰問金內扣款歸繳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4 年 9 月 27 日局給字第 0940027702 號函。 二、按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7 條職權撤銷,如該處分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 ,應依個別作用法規或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作成行政 處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所受領之給付,而逾期不履行者,自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合先敘明。 三、次按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 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而設。又「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 上並非不可抵銷,因此法律雖未特別明文規定,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 制度(翁岳生編「行政法」1998 第 233 頁參照)」。另本部 72 年 1 月 20 日法 72 律字第 0723 號函謂:「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 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分岐,可分為否定說 、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本部 90 年 5 月 17 日法 90 律字第 046682 號函參照)」。次依民法第 334 條規 定,二人互負債務,得為互相抵銷,惟必須符合其給付種類相同,均 屆清償期,且依債務之性質能抵銷者等之要件。本案台北縣○○鄉○ ○國民小學退休教師陸員溢領三節慰問金,原服務學校擬自 94 年度 年終慰問金內扣款歸繳乙案,請參酌上開說明釐清是否符合抵銷之要 件,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