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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2.19 法律字第094004792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核定民營再生能源發電業總債務包括內債及擬借外債之申請案
主    旨:關於經濟部函院,為配合「全國能源會議」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之結論及簡
          化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申請行政作業程序,報請同意民營再生能源發電業總
          債務包括內債及擬借外債之申請案,授權該部以代判院稿核定一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2 月 6  日部字第 0940004938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
              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
              屬下級機關辦理,且下級機關係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者而言。
              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
              或抵借外債。但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經
              查,上開條例未見行政院特許之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
              經濟部認為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權限委任之規定辦理,建請以
              代判院稿之方式為之,因該方式並非以經濟部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換言之,權限並未移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經濟部之建議
              ,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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