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2.19 法律字第094004792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核定民營再生能源發電業總債務包括內債及擬借外債之申請案
主 旨:關於經濟部函院,為配合「全國能源會議」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之結論及簡 化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申請行政作業程序,報請同意民營再生能源發電業總 債務包括內債及擬借外債之申請案,授權該部以代判院稿核定一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2 月 6 日部字第 0940004938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 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 屬下級機關辦理,且下級機關係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者而言。 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 或抵借外債。但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經 查,上開條例未見行政院特許之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 經濟部認為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權限委任之規定辦理,建請以 代判院稿之方式為之,因該方式並非以經濟部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換言之,權限並未移轉,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經濟部之建議 ,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