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08 法律字第094070055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函詢行政罰法對執法造成衝擊相關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行政罰法對執法造成衝擊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4 月 20 日公法字第 0940003039 號及同年 2 月 21 日公法字第 0940007354 號函。 二、有關「一事不二罰採從重處斷原則」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之適用關係乙節,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2 次會議研商 在案,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三、另有關來函所詢管轄權與追訴時效之關聯與配合乙節: (一) 查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 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係針對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 義務,因土地管轄等原因而造成管轄競合時之處理規定。至於行政 罰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係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 處罰鍰時之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兩者應分別情形加以適用。又行 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如行政罰法有特別規定時, 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 (二) 次查行政罰法第 27 條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係為避免裁處 權之行使與否懸之過久,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 益而設。至來函所述移送機制與裁處權時效之計算與配合乙節,核 屬執行層面之問題,宜由各該相關機關協商決定之。 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