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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08 法律字第094070055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函詢行政罰法對執法造成衝擊相關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行政罰法對執法造成衝擊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4  月 20 日公法字第 0940003039 號及同年 2  月
              21  日公法字第 0940007354 號函。
          二、有關「一事不二罰採從重處斷原則」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之適用關係乙節,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2  次會議研商
              在案,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三、另有關來函所詢管轄權與追訴時效之關聯與配合乙節:
           (一) 查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
                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係針對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
                義務,因土地管轄等原因而造成管轄競合時之處理規定。至於行政
                罰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係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
                處罰鍰時之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兩者應分別情形加以適用。又行
                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如行政罰法有特別規定時,
                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
           (二) 次查行政罰法第 27 條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係為避免裁處
                權之行使與否懸之過久,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
                益而設。至來函所述移送機制與裁處權時效之計算與配合乙節,核
                屬執行層面之問題,宜由各該相關機關協商決定之。
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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