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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4.19 法律字第095001285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補發退休教師之年終慰問金期間,其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
主  旨:所詢有關彰化○○國中自民國 88 年至 95 年均短發某退休教師之年終慰
          問金,今該校主動發現並擬補發,其補發期間須否受請求權時效限制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3  月 28 日局給字第 0950008542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
       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
              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
              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本部 90 年 3  月 2
              2 日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令釋示在案。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規定之適用,係以已發生公
            法上請求權為前題要件。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
            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本件所
            詢年終慰問金究係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宜由 貴局本
            於權責審認之。如屬公法上請求權,則其時效請參酌上開說明逐年審
            認之;如係屬單純之福利措施,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
              用。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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