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25 法律字第09500367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蒐集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案資料,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藉由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全面國民身分證所建立之 相片影像檔,事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內警字第 0950871340 號函。 二、關於警察機關蒐集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案資料,貴部來函意見認為 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規定,且貴部所蒐集國民身分 證相片影像檔案提供警察機關利用,亦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規定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等節,本部敬表同意,並請一併注意本法第 6 條不 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