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09 法律字第235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定義釋疑
全文內容:二、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係屬公法上請 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並非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稱「涉及人 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故該五年徵收期間之末日如 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應逕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三、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 ,前經該法主管機關財政部於 66 年 1 月 14 日以台財稅字第 303 00 號函釋略以:「應以繫屬於法院者為限」,上開結論應不因九十 年一月一日起行政執行新制實施而有影響;換言之,上開規定所稱「 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執行新制實施後,應 係指「已繫屬於行政執行處」而言。如貴署(編者註: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仍有疑義,建議逕洽財政部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