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17 法律決字第009004843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各區戶政事務所將全面建置指紋辨識系統,以輔助確認申請人身分乙 案,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說明
主 旨:關於貴局暨各區戶政事務所將全面建置指紋辨識系統,以輔助確認申請人 身分乙案,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民四字第○九○二二九七三三○○ 號函。 二 按「指紋」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本法) 第三條第一款 規定,係屬個人資料之一種。又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之……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是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符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尚須具備 特定目的,始得合法蒐集。至前揭所稱「特定目的」,本部業已會同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發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 目的」在案。本件依來函所附設置計畫說帖,貴局及各區戶政事務所 為建置指紋辨識系統,擬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指紋資料,以輔助 確認申請人身分,似符合上開特定目的之「戶政及戶口管理」項目, 應無不可。惟貴局所屬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公務機關對所保有指紋檔案 資料如欲予以利用或提供時,自應符合本法第八條之規定,並請依本 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維護 個人隱私,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併此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