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23 法律決字第091000039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車主逾期不繳停車欠費,經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仍不繳納,可否依行政 執行法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
主 旨:有關車主逾期不繳停車欠費,經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仍不繳納,可否依行政 執行法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府交行字第一○一八五四號函。 二 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 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本件貴府依停車場法及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 例規定,對使用公有路邊停車場者收取停車費,而該停車費係屬規費 之一種,稽其性質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自可依法移送管轄之 行政執行處執行。惟貴府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繳納停車費之 繳費通知,宜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合法送達義務人,並應一併踐 行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載明教示義務,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