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2.19 法律決字第09100504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 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 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一路監運字第九一三三七六八號函。 二 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 法處分而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相關規 定,至於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原則上應就個案依作成時之法律狀態及 事實狀態判斷。本件既經交通部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以交路字第○九 一○○○八○五八號函送該部法規會議意見,並請貴局逕依權責核處 在案,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