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9.04 法律決字第092003347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電子公文交換傳遞之公文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送達證明效力乙案
主 旨:關於電子公文交換傳遞之公文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送達證明效力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北府秘文字第○九二○四七五七四七號函 。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所稱「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 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 (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參照) 。故必須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係屬公權力行政之範疇,方有行政程序 法之適用。準此,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所為電子交換傳遞公文之 送達,除基於上開行政行為所為者 (如對其作成行政處分) 外,因非 為行使公權力行為,自無該法之適用,從而不發生是否符合該法所定 送達效力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