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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16 法律決字第093000239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函詢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時,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預告程序是否妥
適乙案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內政部「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第
          一條、第十三條修正發布因情況急迫,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預告程序
          是否妥適乙案,因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之情形,係屬
          事實認定問題,未涉法律事適用疑義,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局給字第○九三○○○○三○六號書函。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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