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22 法律決字第093001119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針對陳述事項另涉法規適用,可另行賜函憑辦一案
主 旨:所送冷○○君陳情書一案,宜請主管機關針對陳述事項是否違反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先行表示意見。惟如仍認確有涉及行政程序法之適 用疑義,可另行賜函憑辦。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處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處忠字第○九三○○○一四五三號書函。 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