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26 法律決字第09300129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新竹縣橫山鄉代表會要求鄉公所提供「九十一年七月雷馬遜颱風災害 編號道路復建工程」設計圖等,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貴縣橫山鄉代表會要求橫山鄉公所提供「九十一年七月雷馬遜颱風災 害編號道路復建工程」設計圖、變更流程及變更設計圖、決算書,涉及行 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九三○○二八四三六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其目的係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保障民眾權益,其適用對象依該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 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 訊。」本件橫山鄉代表會並非上開規定適用對象,自無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適用之問題。次按貴府來函及所附橫山鄉公所函文內容觀之,橫 山鄉代表會之本意似非依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請求提供行政資訊,核 其目的應在行使民意機關之監督權,故該公所應否應其要求提供資料 ?應提供正本或得以影本代之?應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 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 本: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