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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0.06 法律決字第093003972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
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
主    旨: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
          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三○○○六六七一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
              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所明定。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
              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
              項為認定標準 (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台 (七四) 組一字第○八
              一號書函參照。) 次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村 (里) 
              置村 (里) 長各一人,受鄉 (鄉、鎮、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村里長如基於授權或內部分工,由其依法作成
              行政處分,而以鄉、鎮、區公所名義行文,並無不可。合先敘明。
          三、本件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
              、疏濬之砂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關鍵在於地方回饋金性質及其請求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為何?以行政處分或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由
              於來函並未述及請求之依據,是以,本件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
              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砂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
              ,來函未敘明具體事實,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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