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0.26 法律決字第09300429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撥付國家賠償金乙案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請撥付張○○等四人國家賠償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輔壹字第○九三○○一一六○○號函及 同年月十四日輔壹字第○九三○○一二四二六號書函。 二、本部編列之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依國家賠償法(以下同)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乃係國家賠償責任所需之經費。惟查本件張○○等四 人與 貴會間之國家賠償訴訟,依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 九號民事判決理由以觀,係認上訴人(及張○○等四人)之國家賠償 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其訴請國家賠償之先位聲明無理由,並另依上訴 人之備位聲明,判決 貴會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給付其遺產六佰萬元。是以,本件既非依本法成立之國家賠償 責任,自不應由本不撥付國家賠償金支付。 正 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