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1.23 法律決字第09300477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國有學產土地擬委託縣市政府及臺灣土地銀行代為管理,該委託代管 方式得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委任關係程序辦理
主 旨:關於國有學產土地擬委託縣市政府及臺灣土地銀行代為管理,該委託代管 方式得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委任關係程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部授教中 (總) 字第○九三○五九七八 六六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 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法則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 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日法律字第○二九七四二 號函參照) 。本件來函所詢公有土地之出租管理事宜,非屬行使公權 力之行為,應無本法之適用。至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 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 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二項)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 規依據公告之,並刊載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三項) 。」係指行政機 關係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 使之權限移轉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 言。本件有關國有學產土地擬委託縣市政府及臺灣土地銀行代為管理 ,該委託代管方式得否依本法規定之委任關係程序辦理乙節,如不涉 及對外公權力之行使,且受委任機關 (構) 並非對下級機關或同一行 政主體內不相隸之其他機關,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正 本: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