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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1.24 法律決字第09400026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建置之「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需相關機關提供其編
     管資料涉及物力所有人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14 日動勤字第 0940000039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
       識別個人資料;所稱「電腦處理」,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
       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本法第 3  條之 1  款及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各部會提
       供編管之資料,是否屬於本法所稱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宜先依上
       開規定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
       職掌必要範圍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
       害之虞者。」準此,公務機關於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上揭條文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對個人資料予以蒐集電腦處理。本件依來函所
       述,貴部依國防法第 29 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8  條及國防部
              辦事細則第 9  條等相關法令,係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
              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
              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
              害救援事宜,故貴部為有效掌握全國物力動員編管資料,於法令規定
              職掌必要範圍內,向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請求提供相關物力編管之個人資料,應與上開規定相符。
          四、末按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
            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本件貴部研發作業軟體後,如由各機關提供前開本法
            所稱個人資料,就各機關而言,則屬目的外利用,至是否符合上開但
            書第 3  款或第 4  款所列情形,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各該受理
            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又本件如採肯定見解,則請一併注意本法
            第 6  條及第 17 條等規定,自屬當然,併予指明。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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