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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7.11 法律決字第09400210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有關行政契約認可疑義
主  旨:貴署函詢「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有關行政契約認可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貴署 94 年 5  月 31 日經水綜字第 09414003630  號函及同年 6
              月 20 日電子郵件傳送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範本草
              案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
            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
            認可…」,準此,本條項規定係適用於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
            情形,查貴署檢送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範本」
            中並無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自無上開條項之適用。
          三、又上開行政契約範本並非個別締結之行政契約。是以,就該行政契約
            之範本亦無本法第 148  條第項之適用,併予指明。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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