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27 法律決字第094003464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核發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或特定區管 理機關辦理疑義
主 旨:關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核發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或特定區管 理機關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4 年 9 月 2 日北府城開字第 0940625378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不相隸 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 明文。該委任或委託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為之,於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其委託或委任關係存續者,該行政機關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之公告程序;惟倘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新為委託 或委任者,則應另行公告之。查件本件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文件核發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辦理乙節,依貴府 來函說明三所述,其性質係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所定之委辦事項,從而並無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至 於地方制度法委辦事項之程序為何,請貴府逕行洽詢該法主管機關內 政部。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