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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21 法律決字第095001071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貴會所詢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3  月 13 日院臺規字第 0950011425 號移文
              單移來貴會 95 年 3  月 7  日台 95 年度 A  字第 9500128  號函
              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申請權人為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且須具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必要者」之
            要件。其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 20 條規定所列之人;其所謂
            「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行政
            機關否准閱覽卷宗之請求不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僅
            對於實體決定(例如行政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對
            該否准閱覽卷宗之決定提起訴願。有關貴會所詢老闆與夥計之間是否
            為利害關係人乙節,未可一概而論,仍須視該未參與行政程序之第三
            人是否因該程序進行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定;
            此應由受理申請閱覽卷宗之機關審酌該申請人(第三人)所主張之利
            害關係,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判斷之。
正    本:臺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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