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21 法律決字第095001071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貴會所詢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3 月 13 日院臺規字第 0950011425 號移文 單移來貴會 95 年 3 月 7 日台 95 年度 A 字第 9500128 號函 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申請權人為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且須具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必要者」之 要件。其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 20 條規定所列之人;其所謂 「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行政 機關否准閱覽卷宗之請求不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僅 對於實體決定(例如行政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對 該否准閱覽卷宗之決定提起訴願。有關貴會所詢老闆與夥計之間是否 為利害關係人乙節,未可一概而論,仍須視該未參與行政程序之第三 人是否因該程序進行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定; 此應由受理申請閱覽卷宗之機關審酌該申請人(第三人)所主張之利 害關係,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判斷之。 正 本:臺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