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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08 法律決字第09500158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是否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
資訊公開法牴觸疑義
主    旨:關於議會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是否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牴觸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4  月 18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62200 號函。
          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簡稱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
              利,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增進人民
              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之參與。依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
              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縣議會非上開規定適用之對象,自無政
              資法適用之問題(本部 91 年 10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10035503 號
              函同此意旨)。合先敘明。
          三、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6  款所
              稱「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準此,縣
              議會屬於該法規定之「公務機關」,並無疑義。因此,縣議會函請提
              供戶長名冊,應符合個資法第 7  條規定,始得為之。次按個資法第
              8 條對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定有嚴格之限制
              規定。依該條規定,戶政機關基於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
              之個人資料,如擬提供其他第三人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須符合該條
              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縣議會即使符合個資法第 7  條
              規定就議案涉及事項得蒐集民眾戶籍資料,但如不符合上揭個資法第
              8 條所定得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情形之一者,戶政機關即不得提
              供。另本件來函說明四所述「議案涉及事項」,究何所指?語意不明
              ,非無探究之餘地。該「議案涉及事項」究與個資法第 8  條但書所
              定九款情形中之何款相符,宜由受理請求提供個人資料之戶政機關本
              於權責判斷之。再者,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
              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
              的之必要範圍。」準此,戶政機關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
              利用時,自應符合上揭法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此外,個資法第 27 條
              及第 30 條有關公務機關如違反該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
              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一併注意。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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