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22 法律決字第095001941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經濟部建請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申請案
主 旨:經濟部函院,為吸引外國投資、推動再生能源及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報請 同意○○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外股,以及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 申請案,授權該部以代判院稿核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5 月 15 日部字第 0950001966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 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 屬下級機關辦理,且下級機關係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言。 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 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經查,上開條例未見行政院特許之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 ,經濟部建請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申請案,比照抵借外債核准模 式,授權該部以代判院稿之方式為之,因該方式並非以經濟部名義對 外行使公權力,換言之,權限並未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 適用。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