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22 法律決字第095001941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經濟部建請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申請案
主    旨:經濟部函院,為吸引外國投資、推動再生能源及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報請
          同意○○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外股,以及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
          申請案,授權該部以代判院稿核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5  月 15 日部字第 0950001966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
              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
              屬下級機關辦理,且下級機關係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言。
              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
              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經查,上開條例未見行政院特許之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
              ,經濟部建請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申請案,比照抵借外債核准模
              式,授權該部以代判院稿之方式為之,因該方式並非以經濟部名義對
              外行使公權力,換言之,權限並未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
              適用。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