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7.12 法律決字第095002611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學校各項會議紀錄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
主 旨:關於所詢學校各項會議紀錄(如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導師會議、主管議 等)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 明:一、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5 年 7 月 4 日會研字第 0950012 203 號函移來台端 95 年 6 月 19 日電子郵件陳情書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 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 成員名單。」所稱「合議制機關」,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準此 ,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學校,其內容所召開之各項會議,非 屬上開「合議制機關」範疇,故旨揭會議紀錄,尚無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 供之。」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 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是以,旨揭會議 紀錄雖非「應」主動公開項目,然如無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仍得主動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併予 敘明。 正 本:李○○君 副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